經調查,朔州市燭光扶貧志愿者協會連續年以上未按照規定接受社會組織年度檢查,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下列社會體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因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進行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依法公告送達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以上社會團體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朔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